全文內容:訂定「耐燃電纜認可基準」乙份,並自 94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。
附「耐燃電纜認可基準」。
附 件:耐燃電纜認可基準
壹、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
一、適用範圍:
消防安全設備緊急供電系統之電源、控制回路、警報、監視及通
信線路使用之耐燃電纜,適用於交流 6.6kV 以下之電壓者,其
構造、材質及性能等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,應符合本基準之
規定。
二、用語定義:
(一) 電纜:主要構造由導體、絕緣體及被覆組成者。
(二) 低壓電纜:電纜耐電壓在 600V 以下者。
(三) 高壓電纜:電纜耐電壓超過 600V 者。
(四) 導體:用於導通、傳導電流之金屬。
(五) 耐燃層:用以阻隔火焰侵襲,確保電纜於火災時仍能維持正常
供電之耐燃材料。
(六) 絕緣體:與導體成同心圓狀包覆於導體上,具有高絕緣電阻低
導電度,能有效阻絕電流傳導之材料。其材質為聚乙烯 (以下
簡稱 PE) 、交連聚乙烯 (以下簡稱 XLPE) 、矽橡膠或其他具
有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。
(七) 被覆:單心者在絕緣層外以同心圓包覆絕緣體者;多心者為在
心線絞合後之最外層包覆。
其材質為聚氯乙烯 (以下簡稱 PVC) 、PE、低煙無鹵 (以下簡
稱 LSHF) 材料或其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。 (LSHF:
Low Smoke and Halogen Free)
(八) 低煙無鹵 (LSHF) 被覆:含微量鹵素成分,具有低發煙性,能
通過高難燃無鹵性試驗或其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材料之被覆。
(九) 填充材料:用於二心線以上電纜各心線絕緣體間隙之填充物。
(十) 計算截面積:以計算方式表示電纜單心導體之截面積,計算式
如下:
2
A=n×π×D/4
A :計算截面積 (mm2) ;
n :組成單心之股數;
D :單股導體之直 (mm) 。
(十一) 標稱截面積:計算截面積之概約整數值 (如附表一) 。
(十二) 單線:導體截面為圓形之單條電氣用軟銅線者。
(十三) 絞線:導體由多條材質相同、線徑相等之軟銅線依同心圓狀
絞製或直接集合絞製者。
三、種類及記號 (如表一)
四、材質、構造及加工方法:
(一) 導體:採用單線,圓型絞線及圓型壓縮絞線,導體標稱截面積
如表二。
1.單線:使用國家標準 (以下簡稱 CNS) 1364「裸軟銅單電線
」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材料。
2.圓型絞線:以 CNS 1364 規定之軟銅線作單線 (2.8mm 之線
徑亦參考此規定) ,依表二規定絞合成同心圓狀,最外層絞
(節) 距為層心徑 20 倍以下,外層絞向為 S 向。
3.圓型壓縮絞線:以 CNS 1364 規定之軟銅線做單線絞合後壓
縮成型為圓形,最外層之節距為外徑之 20 倍 (100mm2 以
下時為 16 倍) 以下,外層絞向為 S 向。
4.6.6kV 級電纜須於導體上施加押出型或帶紮型半導電層,該
半導電層在導體上須容易去除,其厚度應內含於絕緣體總厚
度。
(二) 耐燃層:在四 (一) 所述之導體上,橫向疊捲一層或一層以上
之非石棉類 (asbestos-free) 耐火帶,耐燃層之厚度如附表
一至附表十六。耐燃層厚度得依耐火性能自行增減。
(三) 絕緣體:
1.在四 (二) 規定之耐燃層上或四 (一) 規定之導體上將 PE
(聚乙烯) 、XLPE (交連聚乙烯) 或矽橡膠與導體成同心圓
狀被覆之,不得有妨礙使用之瑕疵、氣泡等產生。
2.絕緣體 (含半導電層) 之平均厚度依附表一至附表十六規定
值之百分之九○以上,最小厚度為附表一至附表十六規定值
之百分之八十以上。
3.6.6kV 級電纜絕緣體上須有押出型或帶紮型半導電層。
3.3kV 及 6.6kV 級電纜須施加一層 0.07mm 以上厚度之銅
帶作為遮蔽層,銅帶間至少須相互重疊帶寬之百分之十,電
纜之銅帶須加於絕緣體上 (3.3kV 級) 或半導電層上 (
6.6kV 級) ,3.3kV 級三心電纜之銅帶各心絕緣體上毋需包
紮,可允許於集合後再施加。至單心電纜之絕緣體得施以適
當之包帶。
(四) 心線識別:由絕緣體本體顏色、絕緣體表面著色或其他適當方
式識別之,規定如下:
1.2 心:黑、白 (或自然色)
2.3 心:黑、白、紅
3.4 心:黑、白、紅、綠
4.5 心以上:絕緣體表面印號數識別
(五) 心線絞合:多心圓型電纜得依需要使用適當之填充物,並將所
需條數之心線以 S 向絞合之。
導體標稱截面積 100mm2 以下,絞距為層心徑三十倍以下,在
心線絞合上可施予適當之包紮帶。
(六) 被覆:單心電纜在四 (三) 之絕緣體上,多心圓型電纜在四 (
五) 之絞合上,平型電纜將四 (四) 之心線,依所需條數並列
後,以被覆材料被覆之,被覆上面不得有妨礙使用之瑕疵、氣
泡等產生。被覆之平均厚度為附表所定值之百分之九十以上,
最小厚度圓型時為附表一至附表六及附表九至附表十二所定值
之百分八十五以上,平型時為附表七至附表八所定值之百分之
八十以上。被覆之顏色,圓型者為黑色,平型者為灰色。
五、性能:依本基準第六點執行試驗時,需符合表三之規定。
六、檢測及試驗方法:本基準未規定之部分則依 CNS689 「塑膠絕緣
電線電纜檢驗法」之規定辦理。
(一) 外觀檢查:依 CNS 689「塑膠絕緣電線電纜檢驗法」第 3 節
施行之。
(二) 構造檢查:依 CNS 689 第 5 節施行之。
(三) 導體電阻試驗:依 CNS 689 第 6 節施行之。
(四) 耐電壓試驗:依 CNS 689 第 8.1 節或 8.2 節施行之。
(五) 絕緣電阻試驗:依 CNS 689 第 9.1 節施行之。
(六) 抗拉強度及伸長率試驗:依 CNS 689 第 16 節施行之,矽橡
膠則依 CNS 6071 第 5.5 節之規定施行之;各類材質之拉伸
速度依表四之規定:
(七) 老化性試驗:依 CNS 689 第 17 節施行之,矽橡膠則依 CNS
6071 第 5.6 節之規定;各材質之加熱溫度及加熱時間依表
五之規定:
(八) 加熱變形性試驗:依 CNS 689 第 23 節施行之,加熱溫度、
重錘之質量分別依表六、表七及表八之規定:
(九) 耐寒性試驗:依CNS 689 第22 節施行之,試驗溫度為-15±1
℃。
(十) 耐油性試驗:聚氯乙烯被覆體耐油性試驗之油溫及浸泡時間為
70℃ ±2℃及 4 小時;若被覆體之材質為聚乙烯或低煙無鹵
材料,則該電線電纜不得用於油氣之環境。但經通過耐油性試
驗 (合格判定比照附表三聚氯乙烯被覆之標準) 者,不在此限
。
(十一) 耐火試驗:依下列 2 種試驗方法擇一施行之。
1.自完成品中截取 1200mm 長度之電纜試樣,兩端各去除
100mm 之被覆體及包紮帶或填充物,將電纜之一端加以適
當處理,以便與電氣連接;另一端則將各絕緣心線分開避
免相互接觸。用適當夾具將電纜試樣兩端之被覆體固定,
使保持水平,中間部分用兩只金屬環加以支撐,兩環相距
約 300mm,金屬環及其他金屬支架部分必須接地。電纜試
樣接上一個 3 相星型或 3 個單相接頭容量 3A 以上之
變壓器,變壓器之各相須經過 3A 之熔線與電纜相接,其
中性線經過 5A 之熔線接地。電纜各心線試驗時,分別連
接不同相線,若心線為 3 心以上時,須分成 3 組與各
相連接,相鄰之心線須連接不同之相線。試驗之火焰為寬
度 610mm 長管狀丙烷或液化石油氣火焰;另燃燒器應垂
直安裝於電纜試樣下方,噴口水平中心面距電纜試樣底部
約 75 ±10mm,如圖一所示。電纜試樣與燃燒器之相對位
置經確認後,得先將電纜試樣取下,並插入一 K 型熱電
偶於 610mm 焰寬之中央且於電纜試樣底部位置處,再點
火空燒並觀察溫度達 950℃ ±40 ℃以上時,完成火焰條
件之確認,此時將熱電偶移開並將電纜放回原放置處,與
熔線連接後可直接將電纜試樣通電源,並調整至表九所列
電壓進行正式測試,連續施加電壓並燃燒九十分鐘後熄火
,繼續施加電壓,停止燃燒後靜置十五分鐘,3A 熔線不
得有熔斷之情形。試驗裝置參考圖一。
2.加熱爐耐火試驗:
(1) 試樣:分為試樣一及試樣二,兩者擇一進行。
試樣一:
限定使用於露出配線,如圖二所示方法,取長度
1.3m 電纜,長 300mm、寬 300mm 之矽酸鈣板或具
同等性能以上之耐熱性板 (以下相同) ,以固定線 (
固定電纜使用之 1.6ψmm 金屬線,以下相同) 將其
二層捲繞,在電纜中部以電纜自重二倍之物體吊掛之
,電纜部分依表十對之規定實施彎曲試驗 (180° 彎
曲後回復直線狀態後,再以反方向 180°彎曲後回復
直線稱之) 。
備註:1.D 為圓型電纜之完成外徑平型電纜 D 為電
纜完成外徑之短徑
2.完成外徑依申請書上所記載之值而定
試樣二:
限使用於金屬電纜管配線,金屬製線槽配線或類似之
有蓋配線,如圖三所示方法以長 1.3m 之電纜,取適
合之金屬管將電纜置入,二端以陶瓷纖維、二氧化矽
纖維或其他同等性能以上之耐熱材料填充之,再以長
300mm 、寬 300mm、厚 10mm 之矽酸鈣板用固定線二
層捲繞安裝之。
(2) 加熱爐:
加熱爐必須符合以下規定:
構造:如圖四所示之構造或同等性能以上之類似構造
。
燃料:使用液化石油氣。
在試樣不插入狀態下,予以加熱,能維持 840℃±84
℃,30 分鐘之功能。
(3) 加熱方法:
依圖四所示位置,將試樣插入,以 CNS 12514「建築物
構造部分耐火試驗方法」所定溫度標準曲線為準,加熱
30 分鐘,此時,爐內溫度依 CNS 5534 (熱電偶) 之
規定導線線徑為 1.0mm ,0.75 級以上性能之 CA 裸
熱電偶及自動連續溫度記錄計,於圖五所示位置進行
測定控制。
(4) 判定:
符合以下規定始為合格。
絕緣電阻:
依表十一規定實施 DC 500V 絕緣電阻計測定之位置
,須達到表十二規定之絕緣電阻數值。
耐電壓:
將心線綁成一體與固定線之間依表十三之規定,施以
正弦波 50HZ 或 60HZ 交流電壓,須能承受表十三規
定之電壓與時間。
護被覆須於加熱終了時,由加熱爐內壁測定未有超過
150mm 以上之延燒。但試樣二不在此限。
(十二) 高難燃無鹵性試驗:
1.多條電線電纜垂直燃燒試驗:
(1) 試驗環境:燃燒試驗應在自然通風之室內或密閉空間內
實施,電纜之燃燒效果及燃燒器火焰不得受過大之外部
氣流或人為氣流之影響。
(2) 試驗設備:
梯架:應為金屬製垂直式梯架,高 2400mm 、寬 300
mm、深 75mm ,自底部 150mm 處起,每 300mm 間
隔設置橫梯 (如圖六所示) ,梯架底部得以螺栓固定
於水平淺盤作為支撐。
火源:測試火源由一帶狀燃燒器產生 (構造如圖七所
示) ,燃燒使用之燃料為丙烷或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
並混合適當之空氣,以產生長約 380mm 之火焰。距
中央試樣表面約 3.2mm 內位置 (但不得碰觸試樣)
之溫度應在 815℃以上,另燃燒器應水平安裝,噴口
距電纜試樣之表面約 75mm ,噴口中心平面高度距梯
架底部高約 600mm (如圖六所示) 。
(3) 試驗方法:
取與梯架等長之電纜成品,自梯架之中央處以 1/2 線
徑之間距向兩側單層排列,直到試樣之橫寬達 150mm
以上 (條數依下式計算) ,試樣以細金屬線綁住以固定
。以前述之帶狀燃燒器火焰持續燃燒 20 分鐘後關閉火
源,讓試樣自然燃燒至熄滅後,自燃燒器位置 (即距梯
架底部 600mm) 起算量出上方電纜最大燃燒碳化長度。
電纜取樣條數計算:
D
nD+ (n-1) ─≧150
2
D :電纜完成外徑
n :電纜取樣條數
(4) 合格判定基準:燃燒碳化長度小於 1800mm 者 (即未達
到梯架頂端) 為合格。
2.發煙濃度試驗:
(1) 試驗設備:
構造:如圖八所示,或類似之構造。
試驗箱:內側需經施加防腐蝕處理。
輻射加熱爐:具有開口部直徑約 76mm 之電氣爐。
試料夾具:能容易裝拆試料,並能於長約 65mm 、寬
約 65mm 之範圍內進行充分加熱。
(2) 試樣取料:
試料為與被覆體或電線絕緣體相同之材料,其尺寸為長
約 76mm 、寬約 76mm 、厚 0.5mm ±0.1mm 之薄片,
加熱表面以外部分以鋁箔包覆之。
(3) 試驗方法:
將試料置放在試料盒內,背面用與試料尺寸相同之石棉
板支撐固定,試料供試驗用之暴露面積約為 65mm ×65
mm,採輻射加熱方法,對試料中央部直徑約 38mm 之範
圍,以 2.5W/cm2 之熱輻射加熱,持續 20 分鐘,加熱
期間測出最小透光率,每一材料需測試三次。
發煙濃度計算:
V 100
Ds=───log10 ──
A ×L T
DS:發煙濃度
V :試驗箱內容積 (mm3)
A :試料之加熱表面積 (mm2)
L :光軸長度 (mm)
T :光之最小透光率 (%)
(4) 合格判定基準:發煙濃度測試三次平均值在 150 以下
者為合格。
3.燃燒時釋放氣體之酸度試驗:
(1) 試驗設備:
構造:如圖九至圖十三所示,所有配件之組裝皆須緊
密無洩漏,石英玻璃管與第一收集瓶,及第一收集瓶
與第二收集瓶之距離越短越好。
管狀火爐:管狀火爐之有效長度須在 500mm 至 600
mm間,內徑應在 40mm 至 60mm 間,並配備可調式電
熱系統。
導管:火爐包含一個用二氧化矽裝置之防火導管用以
抵抗腐蝕氣體之作用,導管與管狀火爐成同心圓配置
,二氧化矽管之內徑在 32mm 至 45mm 間,原間隙為
僅供熱膨脹之裕度,導管入口側突出之長度為 60mm
至 200mm 間,出口側突出之長度為 60mm 至 100
mm 間。
燃燒皿:材質使用瓷器、融合石英或皂石,長度為
45mm 至 100mm,寬度 12mm 至 30mm ,深度為 5mm
至 10mm ,安裝位置如圖九所示,每只燃燒皿僅能在
破裂或換新前使用三次。
氣體收集裝置:氣體在導管出口通過一個裝滿 990ml
至 1000ml 蒸餾水之收集瓶 (如圖十所示) ,或兩個
各裝 450ml 蒸餾水之收集瓶,水之 PH 值應介於 5
到 7 之間,導電度應低於 1.0μs/mm,收集瓶 (當
使用兩收集瓶時為第一個收集瓶) 應裝磁性攪拌器以
產生渦流使燃燒氣體較易溶於水中。另導管應浸入水
中 100mm 至 120mm 深。
空氣供應系統:為因應導管內徑之差異並確保管內空
氣流量達約 20ml/mm2/h ,空氣量之供給可在 15L/h
(公升/小時) 至 30L/h 的範圍內調整,其調整係
以調整針型閥及觀察流量計以控制流量穩定,流量 (
ρ) 由下式計算,並依下列三種方法擇一供給高純度
空氣。
2
ρ=0.0155D L/h [D:導管內徑 (mm) ]
方法一:使用壓縮空氣鋼瓶,空氣由燃燒管前端注入
(如圖十一) 。
方法二:使用於試驗室加壓之空氣,空氣經過濾後由
燃燒管前端注入 (如圖十二) 。
方法三:使用經適當過濾之試驗室環境空氣,利用裝
置於系統最末端之吸氣泵使空氣和燃燒後氣
體之混合氣通過收集瓶 (如圖十三) 。
(2) 量測設備:
分析天平:精密度達 ±0.1mg。
酸鹼計:精密度達 ±0.02 ,並有適當之探針。
導電度計:量測範圍應介於 10-2 至 102μs/mm 間
。
碼表。
(3) 試料狀態:
試料應置於溫度 23 ±2 ℃及濕度 50 ±5 %之狀況下
至少 16 小時。
(4) 試樣取料:
取與電線絕緣體或被覆體相同之材料,切成碎片,稱重
1000mg ±5mg,試料數三個。
(5) 試驗方法:
試料之重量應在 ±1mg 之誤差範圍內,並平均置於
燃燒皿內。
進氣應以針狀閥調整至 0.0155D2 L/h ±10% 之流
量,並於測試全程中保持穩定。
溫度應以熱電偶量測,熱電偶並應有適當防止腐蝕之
保護,並安裝於管內火爐中央。
裝好試料之燃燒皿應快速置入管中之有效區域,同時
計時器開始計時,燃燒皿與有效加熱區之出口端之距
離應不得小於 300mm,燃燒皿所在位置之溫度不得低
於 935℃,距燃燒皿 300mm 上風處之溫度不得低於
900℃。
火爐應保持燃燒及進氣之狀況 30 分鐘。
酸鹼值及導電度應於上述程序完畢後量測,量測前收
集瓶應加蒸餾水補充至 1000 ml (如果使用兩個收集
瓶,則兩個收集瓶應倒在同一個燒杯內並加蒸餾水至
1000ml) 。
移去燃燒皿後,導管全長應於 950℃以鍛燒法清洗。
(6) 酸鹼值及導電度之量測:
酸鹼計之歸零校正:
酸鹼計應以原廠提供之方法歸零校正。
溶液酸鹼值及導電度之量測:
溶液之酸鹼值應於室溫量測,酸鹼值所示之讀數應為
經自動溫度補償換算後之數值,該自動溫度補償元件
應內建於酸鹼計中。
(7) 合格判定基準:
應實施三次測試,並計算平均值及變異數,如果變異
係數大於五個百分比則應加做三個測試,並計算六個
測試之平均值,三次 (或六次) 酸鹼值 (pH 值) 之
平均值應不小於 4.3,導電度不大於 10μs/mm 者為
合格。
變異係數之計算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n _ 2 │ │
Σ (xi–x) │x :測試值 │
i=1 │_ │
v =────── │x :平均值 │
n │ │
│v :變異數 │
┌─ │ │
S =│v │n :測試樣品數│
┘ │ │
S │S :標準差 │
c =── │ │
_ │C :變異係數 │
x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七、標示:
(一) 電纜之標示:在電纜之表面至少將下列事項依序以不易消褪之
方式表示之。
1.標稱電壓
2.耐火試驗溫度/時間
3.記號
4.標稱直徑或截面積及心線數
5.製造廠商名稱或簡稱
6.製造年份
7.型式認可號碼
(二) 標示範例:
600V 950℃/ FR-EV mm (或 廠牌 製造年 型式
90min mm2) x 認可
C 號碼
── ─── ─── ──── ── ─── ──
1 2 3 4 5 6 7
貳、型式認可作業
一、型式區分:
型式區分之範圍,以最小導體線徑及最大心數之產品為送測試樣
,並依表十四所列要件認定之。
二、型式試驗之樣品:
申請人應填具型式認可申請書,並依申請書註記供試電纜之規格
製作長度 100m 以上之電纜 1 卷 (型式變更時亦同) 作為樣本
,各試驗項目及所需樣品數如表十五所示。
三、型式試驗方法:
型式試驗之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、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。
四、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:
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時,該型式試驗結果為「合格
」。符合下揭五所規定事項者,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。
除符合前揭之規定得進行補正試驗外,任一單項試驗不合格即判
定該型式試驗結果為「不合格」。
五、補正試驗:
型式試驗中之外觀、構造檢查不良事項,如為本認可基準參、外
觀、構造檢查缺點判定表所列之一般缺點或輕微缺點者,得進行
補正試驗。
補正試驗所需樣品數為 1 (整) 卷,並依前述型式試驗之方法進
行。
六、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:
型式變更之樣品數、試驗流程等,依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。
七、型式認可申請書及型式試驗紀錄表 (廠內試驗紀錄表) 格式如附
表十七及附表十八。
八、借用試驗設備單位之同意書或契約:
對於國外進口品代理商及國內無試驗設備之廠商 (如加熱爐) 者
,得借用具有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之公司、機關 (構) 或團體之
設備及場地受檢,並應於申請型式認可時檢附借用試驗設備單位
之同意書或契約。
參、外觀、構造檢測缺點判定表
外觀、構造檢測所發現之不良情形,其缺點之等級依表十六之規定判
定。
肆、品質管理監督作業
一、自主品質管理
(一) 成品檢查:取得型式認可後,生產者應於成品出廠前,實施構
造檢查、耐電壓試驗、絕緣電阻試驗及耐火試驗,以檢查其性
能及品質有無符合本基準之規定及型式認可書上所載事項,且
檢查紀錄至少應保持三年,進口廠商應請原廠提供或委由國內
檢測機構出具成品檢查紀錄。
(二) 型式檢查:取得型式認可者,應按其型式依附表十八 (耐燃電
纜型式試驗紀錄表) 每年至少實施一次型式試驗,以確認其產
品是否完全符合型式認可基準及型式認可書之規定,其型式試
驗結果應每年於取得型式認可日前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或
其委辦機構提出。若該期間內並無生產該產品時,亦應提出說
明,進口廠商亦應比照辦理。
二、監督品質管理項目:
(一) 申請生產流水編號:
1.生產廠商於接獲訂單後,於生產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之
機構申報該批電纜之規格、製造廠地址、生產起迄期限 (若
有庫存品時詳列生產年份及數量) 、交貨日期、訂購者等資
料,俟取得生產流水編號後始得開始生產,當交貨日期有變
更時,生產廠商應主動通知該機構。委辦機構應於生產廠商
提出流水編號之申請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流水編號之核發
。
2.委辦機構應將生產流水編號及其對應之相關資料公告於電子
網站上供消費者及地方消防機關查詢,此生產流水編號及其
生產相關資料亦應於該電纜完成安裝後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會
審會勘時向地方消防機關提出作為備查文件。
(二) 工廠抽樣檢驗或市場購樣檢驗:為確保取得型式認可者之產品
品質管理與維護,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機構得視需要派員進
行工廠抽樣檢驗或市場購樣,其試驗費用由受檢人負擔。
1.檢查之試驗項目及樣品數:
抽 (購) 樣之電線電纜樣品,應依表十七之試驗項目及樣品
數實施檢查,有關試驗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、技術規範及試
驗方法之規定辦理,其試驗之結果依附表十九填寫。
2.檢查之合格判定:準用本認可基準貳、型式認可作業四、五
之規定辦理。
3.對於國外進口商及國內無試驗設備之廠商 (如加熱爐) 者,
得借用具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之公司、機關 (構) 或團體之
設備及場地受檢,並應於申請型式認可時檢附借用試驗設備
單位之同意書或契約。
(三) 限期改善:取得型式認可者,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中央主管
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,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仍不合格者,註銷其
型式認可號碼,生產者並應回收售出品。
1.抽購樣檢驗結果不符規定。
2.廠內型式檢查結果不合規定。
3.借用試驗設備之同意書或契約過期、取消或失效。
4.未按期提出廠內型式檢查報告書。
5.拒絕抽樣檢驗者。
6.若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辦機構依生產廠商申報流水號時所提之
生產資料,於交貨日期前三個工作日派員至生產工廠而未能
取得申報規格之電纜樣品時。
7.其他違反本基準之規定。
(四) 工廠會同檢查:為確保已取得型式認可之品質管理維護體制,
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派員或指定委辦機構不定期至工廠進行查
核,查核項目包括品質管理狀況、完成品品質及測試儀器設備
等。
伍、主要試驗設備